根據(jù)國外的做法,我們建議使用約束、隔離等限制患者人身自由的措施的原則是:
1、患者當時有傷害自身或者危害他人的危險性。
2、為保證患者得到及時的治療。
3、其他較少限制的措施在當時無法提供或使用后無效。
緊急情況下使用電抽搐治療、在一段時間內(nèi)反復肌肉注射氯羥安定或氟哌啶醇等,是目前國際上推薦的“較少限制人身自由”而控制患者沖動行為的一些方法,但國內(nèi)大多數(shù)精神衛(wèi)生機構(gòu)在急診干預患者的危險行為時采用比較困難,尤其是在病房管理和監(jiān)測患者反應方面條件有限,因此約束和隔離就成了最常選用的安全保護措施。具體來說,約束和隔離措施的“適應癥”包括:
1、用其他方法來控制患者的沖動行為無效或明顯不合適時,通過采取這一措施來避免患者傷害自身或危害他人;
2、為了避免中斷治療計劃或者損害患者的身體健康;
3、作為一種行為治療的方式;
4、減少過分的感覺刺激(這僅指使用隔離措施而言)
5、遵從患者自己的合理要求(如患者告訴醫(yī)生自己不能控制其沖動行為,要求對其加以限制,但這種情況下應先考慮使用隔離,無效時才考慮用約束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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